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穿行马路;

(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四)车辆驾乘人向外抛撒物品;

(五)行人闯红灯,跨越绿化带、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

(六)车辆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盲道;

(七)在公共道路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八)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违规停靠,拒载、甩客,出租车故意绕道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