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损毁交通标志牌、信号灯、健身器材、物业设备等公共设施;
(二)在公共绿地擅自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
(三)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改建、扩建、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公用设施、物业设施的结构和用途;
(四)开展健身、娱乐、销售、装修施工等活动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场地、绿地、通道、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在公共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六)在楼道内、室内等不安全地点给电动车充电,以飞线方式给电动车充电;
(七)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和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