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倡导公民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衣着整洁,用语礼貌,举止得体;

(二)绿色出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垃圾分类;

(三)诚实守信,践诺守时,勤勉敬业;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

(五)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

(六)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上下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人员;

(七)行人、车辆在经过学校门口时让学生优先通行,在拥堵路段,车辆、行人要互相礼让,车辆不加塞插队;

(八)遇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爱礼敬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现(退)役军人、烈士及其家属;

(十)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崇尚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十一)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十二)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十三)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维护集体利益,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移风易俗,积极参与乡村“改厕、改水、治污”活动,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厚养薄葬,适度彩礼,文明祭祀,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十四)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保护红色资源,讲好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十八洞等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红色旅游;

(十五)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积极参加社巴节、赶秋节等民族传统文化节庆活动,保护和传承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

(十六)其他有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