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侵占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