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和保护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