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