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