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附属城市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