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标准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养护期。

施工养护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及相关档案资料。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的,施工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接受。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