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城市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附属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