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和生态控制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