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