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