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