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