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按照职责认真研究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