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