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承办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滞留、延误转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二)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三)将不应当公开事项公开的;(四)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