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