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的答复和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