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办理情况,可以提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事项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