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监督。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度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进行督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