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监督。

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度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进行督办。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