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