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一个月内,向代表工作机构反馈意见。反馈不满意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