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工作机构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