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办单位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答复代表,代表要求纸质材料的,承办单位还应当予以寄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