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正在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方案、解决时限、工作进度等答复代表并予以落实;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或者不能采纳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