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答复的,应当向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办理期限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效性强、需要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