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分别承办的,承办机关、组织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和衔接的相关工作。会办单位应当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