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当面听取代表意见,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