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