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