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