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