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