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