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附议代表应当参加领衔代表组织的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附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