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议案一般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之后形成的代表议案,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