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审议,并能够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