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有效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决议、决定;(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