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