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