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