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