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机关对常务委员会决定交付办理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具体方案、解决措施和时限等内容。有关机关办理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