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四条有效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将代表议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