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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效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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