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三条有效大会秘书处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提出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交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本次会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