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应当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转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