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婚姻登记、房屋租赁和买卖、投资创业、税务、公证、住宿登记、机动车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邮政快递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华侨办理前述事务还应当提供其他证照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完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办事程序等有效措施,为华侨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