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华侨在本市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