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华侨申请回国来本市定居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市侨务部门申领《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