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市投资兴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兴业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鼓励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发挥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

华侨在本市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